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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海南自贸港是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桥头堡!

2021-03-14 22:56:22 来源: 浏览:1
    重磅!海南自贸港是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桥头堡!
    
     收录于话题 #股权新知 28个 (一) 背景
    
    
    考虑到海南自贸港的上述众多优惠政策,在红筹回归过程中,红筹企业可首选海南作为境内主体注册地,带动境内运营主体整体上市。
    
    
    为方便论述,本文暂以股权红筹模式且拆除红筹架构为例,简述红筹回归方案。
    
    
    (二)重组前基本示意图
    
    
    
    
    (三)基本重组方案
    
    
    1. 第一步:在海南设立拟上市主体。由创始人A、创始人B、ESOP被激励员工组成的员工持股平台、财务投资人或其境内关联主体(例如与美元基金关联的境内人民币基金)在海南设立公司,作为回归境内上市的拟上市主体。
    2. 第二步:香港公司将其持有的WFOE 100%股权转让给海南公司。
    3. 第三步:香港公司在获得股权转让价款后,可以通过分红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开曼公司回购创始人、其他投资人在开曼公司所持股份,从而实现境外投资人的退出。
    
    
    (四)重组后境内基本示意图
    
    
    
    
    一、选择海南作为境内上市主体注册地的优势
    
    
    (一)复杂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下的应对策略
    
    
    2020年以来,全球资本市场持续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国际经济环境日趋复杂。受中美关系紧张影响,中概股在美发展前景面临非常多的不确定性。红筹企业回归A股资本市场上市,不失为复杂国际政治经济环境下的一个应对策略。而海南自贸港作为当前国内开放程度最高、优惠政策最多的地区之一,为众多有意回归A股的红筹企业提供了一个有益选择。
    
    
    (二)新设的海南拟上市主体结构和资产清晰
    
    
    由创始股东在海南新设公司作为回归A股的拟上市主体,由于是新设公司,拟上市主体股权结构和资产清晰,有利于未来上市审核。
    
    
    (三)有机会享受海南自贸港税收优惠及其他税收优惠
    
    
    如上文所述,在海南公司作为境内上市主体开展实质性运营的情况下,有机会享受上文所述的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特定行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税,以及资本性支出折旧摊销优惠等。
    
    
    海南自贸港推出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高收入人群具备特殊的吸引力。按照目前的规定,满足特定条件的在海南自贸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将不超过15%,且其未来有机会享受更低的3%或5%的个人所得税优惠税率。同时,目前纳税人只需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即可享受上述15%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操作简便,为纳税人省去了额外的程序性负担,提供了更多的便利性。
    
    
    此外,在创始人股东、员工持股平台或财务投资人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或企业的情况下,在原先的境外红筹架构下,境内WFOE向香港公司分配股息时,需要在中国缴纳5%或10%的中国股息预提税,该等税负成本为额外的税负成本,创始人股东、员工持股平台或财务投资人不能就该等税负成本进行境外税收抵免;而红筹回归后,未来的境内上市主体(海南公司)从境内原WFOE取得的股息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享受中国企业所得税免税待遇。
    
    
    (四)CRS和反避税背景下离岸地的税务优势被削弱
    
    
    在全球反避税浪潮下,税收情报交换作为一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获取跨境税务信息的重要手段,在打击反避税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制定的一种税收情报自动交换的统一报告标准。
    
    
    通过CRS下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税收居民国(地区)的税务主管当局可以充分掌握该国(地区)税收居民的域外金融资产情况,并可就此展开对税收居民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的审查。
    
    
    目前,约100个司法管辖区的信息会被交换回中国,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常见避税地均在其列。
    
    
    2019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新《个人所得税法》”)引入了针对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规则。据此,对于个人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安排,税务机关将有明确法律依据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比如,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针对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简称“受控外国企业”),其无合理经营需要而未分配的利润存在被税务机关视同分配给中国税收居民个人进而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务风险。
    
    
    因此,如果创始人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则其持有的BVI公司或其他境外主体可能被视为受控外国企业,进而可能对创始人产生中国税务影响。
    
    
    比如,创始人持有的BVI公司取得的来源于上市公司的股息收入即使没有被分配给创始人也可能会被视同创始人已取得所得,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特别是在CRS的背景下,创始人域外金融资产的信息被交换回中国税务机关的可能性大,税务机关可以借此展开对创始人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的审查。
    
    
    基于以上,在CRS和反避税的大背景下,红筹架构下税收居民创始人和高管可能受到税务机关更密切的监管进而税务合规风险增加,而红筹企业回归A股上市如能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则可能实现税务成本优化。
    
    
    二、选择海南作为境内上市主体注册地的限制
    
    
    (一)拟上市主体需注册运营满三年
    
    
    A股上市首发办法基本规定发行人应当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如选择海南作为境内上市主体注册地,需要提前着手准备。
    
    
    (二)同一控制下的业务重组指标超100%需运营一个会计年度
    
    
    从开曼公司层面和实际控制的角度来看,新设的海南公司与开曼公司下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同一主体。因此,海南公司收购香港公司持有的WFOE100%股权很大程度上能够被认定为构成同一控制下重组。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对于同一控制下重组的,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由于海南公司为新设公司,其收购WFOE 100%股权时的相关指标预计超过100%,因此海南公司存在前述收购完成后运营一个会计年度后才可申请上市的可能性。由于海南公司作为上市主体本身应当注册运营满三年,可以考虑在等待期内即进行红筹回归的业务重组。
    
    
    (三)红筹回归可能产生税务成本
    
    
    一般情况下,无论是否以海南公司作为红筹回归的境内上市主体,红筹企业回归A股进行股权重组等交易均可能存在一定的税务成本。比如,香港公司将其持有的WFOE 100%股权转让给海南公司,属于直接转让境内公司股权,香港公司需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10%的中国企业所得税。
    
    
    此外,红筹架构拆除后、境内上市之前,企业可能需要对境内业务进行重组和整合,通常会涉及到股权转让、资产剥离、合并、分立等交易形式。在不能适用税收优惠的情况下,这些交易的标的额往往较高,因此可能产生较高的潜在税负。
    
    
    (四)适用海南税收优惠需满足一定条件
    
    
    如前文所述,海南公司享受税收优惠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比如,31号通知要求,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前提条件包括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同时,海南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60%以上必须来源于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需要留存备查企业进行实质性运营的相关情况说明,包括企业资产总额、收入总额、人员总数、工资总额等,并说明在自贸港设立的机构相应占比,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在红筹回归过程中,股权转让、资产剥离、合并、分立等交易可能可以适用税收优惠,但应满足相应的条件。
    
    
    三、总结
    
    
    总体而言,即便红筹企业选择海南作为回归A股的上市主体注册地存在一定限制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确为党中央、国务院为打造我国对外开放高地的重要举措,其重大的税收及投融资领域红利必将吸引众多国内外企业,为有意回归A股的红筹企业提供了一个优质的上市主体注册地选择。
    
    
    海南自贸港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制设计,必然成为海南吸引投资和高端人才,发展总部经济和离岸业务的重要保障。
    
    
    文/金杜研究院,标题为法务VC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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